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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先进技术研究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9-10-17 08:44:00

文章作者:本站编辑

关于印发《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先进技术研究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院字〔2019〕19号

各有关单位: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先进技术研究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先进技术研究院

2019年10月17日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先进技术研究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35号)、《安徽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修订)》(皖政办〔2017〕77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00号)、《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8〕103号)等文件精神,规范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先进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先研院”)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结合先研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依法由先研院所有的科技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动植物新品种权、技术秘密等。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保护知识产权,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科技成果转化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

第四条  鼓励科技成果首先在中国境内实施。向境外的组织、个人转化或者许可其实施科技成果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对列入《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中禁止出口以及其他影响、损害国家竞争力和国家安全的科技成果,禁止向境外许可或转让。

第五条  执行先研院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先研院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属于先研院职务科技成果,其使用、转让、作价投资等的收益归先研院所有。先研院与外单位合作或接受外单位委托产生的科技成果归属,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无偿划转至先研院的科技成果,其使用、转让、作价投资等收益支配权归先研院所有。

第六条  鼓励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的科技成果到先研院进行转化,其科技成果处置及收益分配按照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规定进行;鼓励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的科技成果到先研院进行再开发,并在技术开发前做好登记,在此基础上所产生的新的科技成果,属于从属科技成果,归先研院所有。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先研院党政联席会是科技成果转化的领导与决策机构,审定科技成果处置方案,决策其他相关重大事项。

第八条  技术开发部是先研院科技成果管理、转化和知识产权运营的专门职能机构,对先研院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收益、转化奖励和知识产权的运营等事项实施归口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一)研究、制定、实施先研院知识产权战略和成果转化制度;(二)建设、管理先研院科技成果转化体系;

(三)负责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申请、登记、注册、维护等工作;

(四)开展知识产权运营,负责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工作;

(五)组织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教育和培训,宣传、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

(六)配合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技术转移中心,做好项目推送、技术对接工作。

第九条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技术转移中心以及各分中心是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授权先研院承接学校技术转移工作的主要阵地,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技术转移中心的资质建设;

(二)积极联系各级政府,做好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技术转移中心的分中心建设工作;

(三)对接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寻找优质项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四)与各分中心建立常态化联系,做好项目推送、技术对接等。

第十条  先研院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分工协同原则负责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一)财务与资产管理部负责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负责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无形资产评估。办理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税务手续,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的发放,以及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股权划转等工作。

(二)中科大先研院(合肥)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参与科技成果转化中的股权管理工作,代表先研院行使出资人权利和承担出资人义务,投资战略性新产业,管理参控股企业,负责股权运营等工作,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三章 申请与保护

第十一条  先研院职务科技成果申请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或植物新品种专有权之前,发明人、设计人、布图设计创作人、植物育种人应分别填写《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先进技术研究院职务专利申请登记表》、《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先进技术研究院职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申请登记表》、《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先进技术研究院职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登记表》或《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先进技术研究院植物新品种申请登记表》,及相关科技成果申请文件,经平台/项目负责人审核,技术开发部审核后,由技术开发部委托外部服务机构负责申请。与外单位共同申请的,还需提交科技成果共享证明(如项目协议书、合同等),以明确共享依据及比例。

第十二条  先研院设立专利专项经费,用于资助先研院为唯一申请(权利)人的专利创造、维护等,以下费用从专项经费列支:

(一)国内专利申请费及代理费;

(二)国内专利授权当年起10年内的年费;

(三) PCT申请国际阶段资助1万元,进入国家阶段每个国家(或地区)资助1万元,最多资助三个国家(或地区)。

第十三条  对于国内专利授权当年起10年内没有实施转化的专利,技术开发部负责通知发明人,发明人愿自行支付专利年费的,维持该专利有效性(相应费用视为转化成本);否则先研院可放弃该专利。

第十四条  职务发明专利证书、软件登记证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和植物新品种权证书等由技术开发部保存。技术开发部向发明人、设计人、布图设计创作人提供相应知识产权权利证书扫描件(或复印件)作为留存。

第十五条  因未缴纳年费导致专利权终止的,发明人认为该专利能够获得实施,需要该专利权继续有效的,应当在专利权可恢复期限内要求技术开发部办理专利权恢复手续,并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相应年度的专利年费、滞纳金及恢复权利请求费等。

第四章 处置方法

第十六条  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转化:

(一)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二)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三)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五)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十七条 具体实施过程中引入市场运营机制,可委托独立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转移服务,相应的服务费用计入转化成本。

第五章 许可

第十八条  通过许可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由技术团队向技术开发部提出申请,技术开发部进行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确保相关知识产权的有效性,审查是否存在关联交易等问题。

第十九条  技术团队应提供科技成果实施申请审批表、奖励资金的收益分配方案等其他与拟转让科技成果相关的材料。

第二十条  技术开发部对申报材料、许可方式、定价方式、奖励分配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方案,报分管院领导审议。

第二十一条  科技成果的交易机制,遵从市场定价原则,技术许可一般采取协议定价,协议定价必须公示,技术开发部负责院内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科技成果名称、简介等基本要素和拟交易价格、价格形成过程等,公示期为15日。如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必须实名并以书面形式向技术开发部提出,待核实相关情况后重新公示。

第二十二条  如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按先研院审批管理流程办理成果转化的相关手续,报党政联席会审批。

第二十三条  技术开发部负责与被许可方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专利申请技术实施许可合同》,合同应约定:科技成果的名称和技术内容、许可的方式和范围、许可的年限和起止时间、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归属、违约责任以及纠纷处理方式等。

第二十四条  被许可方全部收益入账后,由技术开发部负责《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专利申请技术实施许可合同》按《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六章 转让

第二十五条  通过转让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由技术团队向技术开发部提出申请,技术开发部进行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确保相关知识产权的有效性,审查是否存在关联交易等问题。

第二十六条  技术团队应提供科技成果实施申请审批表、奖励资金的收益分配方案、全体发发明人同意转让的知情说明等其他与拟转让科技成果相关的材料。

第二十七条  技术开发部对申报材料、转让方式、定价方式、奖励分配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方案,报分管院领导审议。

第二十八条  技术成果转让给国有全资企业的不进行国有资产评估;转让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需要进行国有资产评估。技术开发部负责组织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国有资产评估,技术团队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  技术转让可以通过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也可以通过协议定价。协议定价必须公示,技术开发部负责院内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科技成果名称、简介等基本要素和拟交易价格、价格形成过程等,公示期为15日。如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必须实名并以书面形式向技术开发部提出,待核实相关情况后重新公示。

第三十条  如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按先研院审批管理流程办理成果转化的相关手续,报党政联席会审批。

第三十一条  技术开发部负责与受让方签订技术转让书面合同,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预防与控制转让风险,包括合同的执行、变更、中止与终止,以及后续产生的科技成果归属、违约责任以及纠纷处理方式等。

第三十二条  受让方全部收益入账后,技术转让涉及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权属变更的,技术开发部配合受让方按《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  技术团队需要办理许可或者转让合同的免税手续,技术开发部予以配合。

第七章 作价投资

第三十四条  通过作价投资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由技术团队向技术开发部提交申请,技术开发部进行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确保相关知识产权的有效性,审查是否适合转化等问题。

第三十五条  技术团队应提供作价入股审批表、商业计划书、项目公司财务报表等其他与作价投资相关的科技成果资料。

第三十六条  技术开发部会同中科大先研院(合肥)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对拟作价投资方案进行审核,包括审核商业计划书,对合作方进行尽职调查等,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聘请校内外专家和中介机构参与评审。通过审核的,由技术团队负责人填写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审批表。

第三十七条  技术开发部对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审批表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后,就投资草案报分管院领导审议。

第三十八条  作价投资需要进行资产评估。技术开发部负责组织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国有资产评估,技术团队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

第三十九条  作价投资可以通过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等方式确定价格,也可以通过协议定价。协议定价必须公示,技术开发部负责院内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科技成果名称、简介等基本要素和拟交易价格、合作方、团队分配比例等,公示期为15日。如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必须实名并以书面形式向技术开发部提出,待核实相关情况后重新公示。

第四十条  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按先研院审批管理流程办理成果转化的相关手续,报党政联席会审批。

第四十一条  中科大先研院(合肥)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代表先研院进行股权管理工作,包括派出董事、监事人选,签署合资协议书和工商登记等,工商登记,享有股权奖励的技术发明人(或团队),在工商注册(或变更)时即予以登记。

第四十二条  作价投资涉及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权属变更的,技术开发部按《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 其他转化方式的具体实施参照许可、转让、作价投资三种进行。

第八章 收益分配

第四十四条  科技成果许可或转让所获得的收益,在技术发明人(或团队)、先研院之间进行分配。

技术发明人(或团队)获得收益的75%并确定内部分配比例;先研院获得收益的25%,作为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用于专利申请维持,成果的转化以及科技成果转化中有贡献人员的奖励,奖励部分原则上不超过5%。

第四十五条  科技成果许可或转让收益的奖励可由技术发明人选择以下两种或其中一种方式,具体方式和比例由技术发明人确定:

(一)直接领取现金奖励,扣除个人所得税转入个人银行卡;

(二)用作横向科研课题预研基金,按先研院横向科研经费管理。

第四十六条  技术许可或转让收益到账后,技术团队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收益分配申请;

(二)奖励现金的到账情况;

(三)奖励比例人员名单;

第四十七条  技术开发部会同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确定奖励分配方案。

第四十八条  技术团队取得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的相关信息必须予以公示,技术开发部负责院内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科技成果转化信息、奖励人员信息、现金奖励信息、技术合同登记信息、公示期限等,公示期为15日。如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异议必须实名并以书面形式向技术开发部提出,待核实相关情况后重新公示。

第四十九条  财务与资产管理部负责对技术团队成员进行收益奖励发放,办理税务减免相关手续,填报个人所得税备案表,技术团队和技术开发部予以配合。

第五十条  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所获得的股权收益,在技术发明人(或团队)和先研院之间进行分配。技术发明人(或团队)获得股权的75%并确定内部分配比例;先研院获得股权的25%,由先研院或中科大先研院(合肥)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持有。

第五十一条  技术团队向作价投资公司所在主管税务部门申报暂不缴纳个人备案表,办理完成后向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和中科大先研院(合肥)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报备。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对于担任领导职务的教师和科技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执行:

(一)先研院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二)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开公示制度,不得利用职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

第五十三条  先研院正职领导和领导班子成员中属中央管理的干部,所属单位中担任法人代表的正职领导,在担任现职前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可在任现职后及时予以转让,转让股权的完成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股权非特殊原因逾期未转让的,应在任现职期间限制交易;限制股权交易的,也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在本人不担任上述职务1年后解除限制。

第五十四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如有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通过串通作弊、暗箱操作等低价处置国有资产等行为的,先研院有权责令当事人予以改正,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追缴违法所得;给先研院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移交司法机关对当事人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任何人泄露先研院技术秘密,擅自转让,变相转让先研院科技成果,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害先研院权益的,先研院将给予必要处分;给先研院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对当事人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先进技术研究院科技成果转化暂行管理办法》(院字﹝2017﹞27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如与国家、省、相关部委政策不符,则以相关政策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技术开发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