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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先进技术研究院横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9-09-12 01:33:00
文章作者:本站编辑
关于印发《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先进技术研究院横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院字〔2019〕17号
院各部门: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先进技术研究院横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经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先进技术研究院第9期党政联席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先进技术研究院横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2019年9月11日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先进技术研究院横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研发项目管理等相关规定,进一步激发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先进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先研院)研发创新活力,规范横向项目和经费管理,促进研发事业发展,更好地服务地方和企业,结合先研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横向项目是指先研院对外开展科技服务活动与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签订的按合同约定管理的各类项目,包括企事业单位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合作)、技术服务(不包括建设工程和承揽项目)、技术咨询和研发过程形成的产品销售等。技术转让项目另行约定。
第三条 横向项目管理严格按照合同相对方要求或遵循合同约定执行。横向经费的使用,根据合同相对方与先研院签订的合同进行管理并纳入监管。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按此办法管理。
第四条 横向项目管理实行责任制,相关部门和人员依规定履行职责并承担责任和义务。
(一)技术开发部负责项目、合同和成果(含无形资产)管理,并配合财务部门做好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核算、监督、指导工作。
(二)财务与资产部负责横向项目经费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及涉税事务处理,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项目经费。
(三)项目负责人负责按照合同约定和本办法开展研发工作,是经费使用的直接负责人,对科研活动及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合规性和相关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二章 合同管理
第五条 横向项目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政府或行业有标准文本、示范文本或格式合同文本的,应优先采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合同进行补充、修改,维护先研院合法权益。鼓励采用先研院推荐的技术合同范本。
第六条 合同签订须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由技术开发部审查合同内容。
第七条 先研院建立优质甲方名录。优质甲方应为中央企业、国有企业、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中央及各地方党政机关、由政府财政拨款国家出资办学的普通高等学校、信誉度较高的上市公司及民营企业等。优质甲方名录按年度实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 先研院对合同的订立依据优质甲方名录进行分类审核。对未列入优质甲方名录的合同,违约责任、风险责任、保密责任、侵权责任应当风险明晰可控,上述责任的赔偿金额最高不得超过合同额。
第九条 横向项目涉及技术秘密的,在签订合同前与合同相对方签署保密协议,或订立合同时规定保密条款。
第十条 合同应明确知识产权等技术成果归属,合同产出的知识产权权属由项目负责人在维护先研院权益的原则上和合同相对方自行约定。
第十一条 订立合同应采用中文语言,文字表述应当准确、严谨。订立涉外合同应当采用中文和对方国家语言,两种语言版本的合同应当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也可以协商采用中文和对方国家语言之外的第三种语言,但应当附相应的中文译文。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中文和外文版本的合同内容一致,用词准确,如果由于翻译导致中文版合同和外文版合同描述不一致,以中文版合同为准。因翻译不准确、内容不一致导致先研院利益受损或者发生纠纷的,由项目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合同审查流程:
(一)项目负责人将拟定的合同稿报送技术开发部初审,并将初审修改意见与合同相对方协商,形成合同文本,必要时,技术开发部参与合同洽谈。
(二)合同审查时,技术开发部应对项目负责人的法定身份、资信状况以及履约能力,合同的违约、风险、保密、侵权等责任进行审查,必要时提请院领导以及先研院法律顾问出具意见;
(三)项目负责人填写《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先进技术研究院横向合同审批表》;
(四)技术开发部经办人员复查合同文本;在上述各项审查无异议的情形下,由分管院领导(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先研院合同章。
(五) 签字盖章后的技术合同正本由技术开发部保留一份。技术开发部定期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以合同作为立项依据,项目负责人需及时将合同及相关资料提交技术开发部登记存档。合同首批经费到达先研院账户后,项目确认立项。
第十四条 项目无正当理由不得更改合同规定的内容、更换项目负责人。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更改合同内容、项目负责人,必须征得合同相对方同意和先研院批准,并签订书面补充合同,提交技术开发部存档备案。
第十五条 项目合同涉及保密条款的,项目参与者和其他接触技术秘密的有关人员均应签订保密承诺书。研究成果需要按技术秘密进行保密。
第十六条 履行项目合同发生争议,项目负责人应主导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应及时提请先研院有关部门共同解决。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未经先研院审核同意,项目负责人不得与合同相对方签订与项目有关的任何文件、资料、补充协议,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项目负责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八条 外协项目是指合同相对方以外的协作方承担本项目部分研究工作、工程施工、设备购置、加工等项目。项目负责人需对协作单位的真实性、履行合同的能力等负责,并与外协单位签订外协合同,以作为将来转拨经费的依据。原合同中已约定的外协部分,不收取管理费。
外协经费技术合同在签署前,项目负责人须对该外拨经费不得转入与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参与人有直接或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做出承诺。
第十九条 技术开发部对已立项项目加强过程管理,对未按合同要求开展工作或执行情况较差的项目予以通报批评,并要求项目负责人限期整改,直至冻结结余经费。对合同相对方未执行的合同,项目负责人应当按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因项目负责人原因未及时处理给先研院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横向项目合同期满须及时完成结题验收。研发项目超过合同期限一个月以上未完成,项目负责人须提交书面延期说明;超过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未完成,项目负责人须提交书面说明并给出妥善处理办法;横向项目逾期未办理结题手续且无提交任何书面说明的,财务与资产部将按国家税务规定预扣结余经费的25%作为企业所得税。未按期完成合同内容并造成先研院经济损失的,项目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先研院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同时承担相应责任。
提前完成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可在征得合同相对方同意后提前办理结题验收。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横向项目经费到账后,由技术开发部开具经费通知单,项目负责人凭经费通知单到财务与资产部办理经费指标本,并依据经费通知单扣除相应管理费。
第二十二条 横向项目管理费按照如下比例收取,100万(含)以下的部分按计提基数的10%收取;100万至300万(含)的部分按计提基数的8%收取;超过300万的部分按计提基数的6%收取。计提基数为项目到账经费总额扣除合同已约定的外协合作费后的余额。合同所涉税费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扣除管理费后的横向项目经费实行包干制管理方式,经费使用不设科目比例限制,由科研团队按相关性真实性自主决定使用,项目负责人审批。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项目负责人应依法依规使用横向经费,不得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横向经费,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虚构经济业务、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不得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用使用横向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及其他违反国家法规政策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分析、化验、测试等非协作研究性费用,可不在合同中约定外协单位,但须签订分析、化验或测试合同。
第二十五条 技术开发部定期统计已结题应结账的研发项目相关信息并提交给财务与资产部备案。经技术开发部确认结题的项目,应在结题后一个月内持项目结账通知单到财务与资产部办理结账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结账手续的,财务与资产部依据已结题未结账项目清单,将项目结余经费转入先研院“已结题研发项目的结余经费”项目,由先研院统筹用于研发活动。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横向项目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明确约定的认定为国有资产,纳入先研院资产管理,其购置和处置须按国家和先研院有关规定办理。有预算时,设备购置费按预算执行,否则项目负责人向先研院单列设备购置费预算,严格执行该预算。
第六章 成果与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技术开发部配合项目负责人进行成果申报、评审、登记和报奖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技术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技术开发部在一年内将合同及有关资料立卷,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第七章 横向技术合同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未经授权或者超越委托代理权限,不依规定程序签订横向技术合同的;
(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个人失职,导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给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三)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索贿受贿,循私舞弊,给单位造成损失的;
(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擅自对外泄露商业及技术秘密给单位造成损失的。
第八章 政策支持
第三十条 经费使用,合同有规定的,按合同执行;没有规定的,可按以下方式使用:
(一)横向项目经费可作为项目成员的绩效奖励、研发工作酬金以及支付给参与项目研发的学生、博士后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费补助。
(二)根据项目需求,横向项目经费可在满足国家标准的情况下设研发业务交流费,不计入国家“三公”经费支出,费用额度不得超过合同到账经费的10%。
(三)横向项目结余经费可用于预研基金和绩效奖励,具体方式及比例由项目负责人自行决定,绩效奖励可一次性发放。
第三十一条 每到款超过200万元,先研院给予项目负责人1个博士后支持名额。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与先研院其他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先进技术研究院研发项目劳务费暂行规定》(院字〔2019〕7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技术开发部、财务与资产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